转移刑事诉讼的瑞典律师网络

国内立法的相关国家允许移交诉讼也可以来关于甚至在没有公约》。 一个先决条件的法律诉讼程序在瑞典是,有一项瑞典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根据规定的第二章瑞典的《刑法》。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习惯规则为犯罪 诉讼程序的申请。 移交诉讼的主要是一个选项,当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惯常的居民或国民的要求的状态,或当该国是此人的原籍国。 它也有可能为诉讼程序的被转用于其他各种实际原因,例如当的怀疑是正在进行或即将接受拘禁措施的请求的国家或当诉讼程序已经启动了针对他在该国因同一罪行或某些其他犯罪行为。 一转移诉讼可以是一种选择时引渡的罪行已不可能的。 反过来,这是与禁止存在于许多国家反对引渡其自己的国民。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国的居住地是无法接受过诉讼过程中,会有一个危险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所有赔偿责任对他采取行动。 请求移交诉讼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该公约调节转移 诉讼程序国家的请求必须由司法部提出请求的国家和向司法部请求的状态。 在瑞典,司法部在该部的中央权力机构 已经被任命为发送和接收请求。 在涉及转让之间的北欧国家,这是基于北欧合作协定,公诉办公室在有关国家直接与另一个。 一个诉讼转移到瑞典的只是允许的情况下,该法令将已犯罪行为根据瑞典法律,如果它已经承诺,在这个国家,那里的人犯下该行为会有责任根据瑞典法律。 各种情况,但是,可以迫拒绝一些这样的请求,包括到期的时间限制,起诉和潜在的冲突与瑞典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基础的我们的法律秩序。 当一个 请求转让的法律诉讼程序已做出和批准,并起诉已经被带到这里在瑞典,法院应判决对犯罪行为相当于在瑞典法律。 如果一个判断在这个国家是基于行动上的国际合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或在规定给予在第章第二节的《刑法》,法院可以不处以刑罚更加严重于最严格的惩罚,允许对罪行的法律在地法》的承诺。 该法关于国际合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仅在瑞典)包含规定的法律后果,在这个国家的请求移交诉讼和进一步的效果的一个决定批准该请求。 例如,在已有一请求为诉讼转移给另一国,这一行动可能不会带来的犯罪行为在瑞典,除非这种行动已经 发起的。 该法关于国际合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包含条款在临时的强制性措施而可能采取的决定之前请求从另一国向瑞典移交诉讼程序。 这些条款规定,如果请求由其他国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逮捕或拘留在这个国家尽快为该国已通知它打算请求为诉讼程序被转移。 一个条件是,瑞典法律允许拘留的罪行。 从瑞典可以在任何阶段达到的地点判断的情况下开始执行一个程序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因此可以发生,即使在刑期已经过去了,在这个国家和已成为最终决定。 然而,某些限制不适用。 一个基本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的罪行,刑罚不能被强迫在这里甚至诉诸引渡程序 和其他国家不承认的原则,执行外国的判决或拒绝执行这样的判断。 年,公诉办事处在北欧国家进入了一个相互合作协议。 芬兰和冰岛已经实施的协议在其全部内容,同时瑞典、挪威和丹麦只适用于某些部分的协定》。 根据北欧合作协定》,这一行动可以带来一个北欧国家对所犯罪行在另一个,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是居住在该国那里的行动带来的罪行也应受惩罚。 如有特殊原因的存在及有关国家同意,起诉的罪行可以而不是启动无论在哪一个北欧国家犯罪嫌疑人目前居住。 诉讼程序后按照刑事法律和程序性法律的国家,它需要在起诉的情况。 当局在该国的行为是 承诺有责任采取主动,转移诉讼程序的另一北欧国家。 请求从瑞典必须由相关的检察官。 欧洲理事会已经制定了一个《公约》在处罚公路交通犯罪,年。 主要目的的《公约》是为了改善前景有效和简单的起诉某些列举的道路交通犯罪行的由道路使用者而临时外他所居住的国家,借助国际合作。 在要求国的犯罪行为,居住地国是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审议这个问题的诉讼程序的罪行或强制执行的判决宣判状态的犯罪行为。 某些限制适用于《公约》,包括要求双重犯罪和时间限制为起诉犯罪行为没有到期,在有关国家。 瑞典保留权利要求,请求从一个非北欧 国家对于诉讼的情况下,涉及公路交通犯罪,与相关文件,都应附有译成瑞典语或英语。 此外,瑞典已宣布,《公约》不可适用之间的瑞典与其他北欧国家已加入《公约》或后来加入它。 相反,该程序移交案件的诉讼涉及道路交通犯罪之间的北欧国家是受北欧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