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法律术语的函授课程-法律语言的在线课程

每个课程结束时分配,这是提交给该学校,该学校的讲师并且回到你的任何相关建议、评论,并且如果需要额外阅读。 任何人适用的法律,将会收到和使用的法律术语。 这包括每个人都从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的律师和他们的雇员。 大多数人会在某个阶段遇到的法律语言,在某一阶段,在他们的生活,即使只是在处理一个会或购买的财产。会计师、公务员和许多其他专业人士还处理法律条款上一个日常的基础上。了解法律术语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许多工作,以及不同资产对于任何人的生活、处理与其他现代化 世界。 法院判决和立法的法官作为议员,立法不是主要来源,情况下的法律(先例)用于澄清问题。 代码和辅助声明涵盖所有争端(没有先例),立法使得法律规定,法官的解释码和适用法律的普通法源自于广泛的原则涵盖在不成文的法律的英格兰。 这些原则是创建和修改,通过司法决定,并通过海关、传统用法和先例。 身体的先例或者"原则的先例"适用于并结合今后的决定。 在未来的情况下,当缔约方不同意在法律是什么,一个理想化的共同法法院看来要过去先例的决定的相关法院。 如果一个类似的争议已经解决了在过去,法院遵循的推理使用现有的决定(这项原则被称为盯遵循先例-拉丁文的"的事情决定")的。 共同法律一般不是编纂, 因此,他们适当提出新的事实或情况的变化。 如上面所解释的,决定在目前正等待法律的情况下取决于决定从以前的情况下,结果这种情况下可能影响法律的应用在未来的案件。 法官受法院的判决卓越的管辖权,但不一定通过那些低劣的法院。 术语'公法'作为一种法律传统实际上起源于英语国家和用于把所有非英语的法律传统的共同和对他们的英国普通法。 原来的差别是,从历史上看,公共法是法律的发展通过定义,开始之前有任何书面法律,并继续应由法院后有书面(或编纂)法律。 民事法律发展出来的罗马法查士丁尼 (身体的民间法律)。 立法者和管理人员在民法国家使用这些理论为时尚通过这 所有法律争议都决定。 现在有几个一般接受的子群体的民法,虽然不是所有民法法律系统中完全适合为这些:法国民法适用,在法国、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西班牙和前殖民地国家德国公民法律:加在德国、奥地利、瑞士、希腊、巴西、葡萄牙、土耳其、日本、韩国和中华民国(台湾)所谓的'混合的系统相结合方面普通法和民法系统, 诸如法律的苏格兰、路易斯安那州、魁北克、菲律宾、纳米比亚和南非。 在法律编纂的过程中收集和重新阐述法律的管辖范围和形成法律代码。 编纂并不意味着决定性特征的民事法律系统。 例如,瑞典和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不拥有广阔的代码的特的德国和法国的民事法律系统。 相反地,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经编纂 其部分法律。 实例包括澳大利亚刑法和刑事诉讼的联邦法规的美国。 之间的差民法和普通法的谎言不仅仅是在该法的编纂,而且在方法学方针为守则和法规。 在民法国家,法律被视为主要来源的法律和法院基于他们作出判决的规定和规则中提供的编码和雕塑。 普通法系统的使用情况下的法律作为主要(但不是独家)来源的法律。 该原则的分离的权力划分的政府机构为三个分支机构:立法、行政和司法。 立法机构使法律的执行把法律变成运作的司法解释该法律在理想的情况下,权力和职能的每个意图被分开并进行由独立的人员。 没有任何单一机构应该行使完整权力机构和每个应该是相互依存的。 本打算这个 分权是防止专制主义(例如发生于君主或独裁政权在那里所有分支都集中在一个单一的权力机构)或损坏所产生的机会,不受制约的权力的提议。 该学说扩展到能使三个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和平衡。 每个分支是独立有助于保持他人超过他们的权力。 这确保了法治,并有助于保护个人权利。 基本原则的分离的权力是不同的处理在不同系统的法律。 分离的权力在美国,例如,不同于澳大利亚、法国和墨西哥。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社会和政治传统影响力的原则如何应用。 下面的例子概述的复杂性,澳大利亚系统。 分权施加-澳大利亚法律系统根据威斯敏斯特系统(议会系统的政府 澳大利亚通过并适用从英格兰)真正分离的权力,在其经典的形式不完全存在。 虽然政府的三个部门存在的(立法机构在形成的各国议会行政形式的部长和政府部门和机构,他们有责任和司法机构或法官和法院),部(或执行)引用的和负责任的议会(议会)有一个很大的互连中两人员和行动。 分离司法机关,但是,更加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