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瑞典-瑞典律师

法律瑞典是一个民法法律系统,其实质是表现在它依赖成文法。 瑞典的民法传统,如在欧洲其他地区,是建立在古罗马法律,但是对德国(而不是拿破仑)的模型。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瑞典与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已经偏离了显着的古罗马的和德国模型。 相反,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瑞典、挪威和丹麦)与芬兰和 冰岛可以说具有特殊的北欧版本的判例,即不是一个真正的民事法律系统,也不是一个英国来的共同法法律体系。 瑞典有一个写入《宪法》组成的四项基本法律。 与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但是,瑞典的编纂规约不包括一个全面的民间代码相当于德国或法国民法,而不是阐述的法律法采取零敲碎打的方式。 例如,而不是解决法律的义务的一个主要标题的一个全面的民法典,瑞典的地址子集中的法律义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孤立的《规约》通过零敲碎打,在年,是本身不全面或完整的。 同样,瑞典的合同采取行动,就地址的选定课题,在合同的法律而使其余的案例法,而不是全面处理所有方面的合同法作为一个民法典》的主题。 换句话说,瑞典的法规 更多的类似性,以规约在美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全面的民法占主导地位,在欧洲大陆民法体系和类似的系统,在亚洲和拉丁美洲根据欧洲大陆民法体系。 已作出重大努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时代的斯堪的纳维亚司法部长以协调统一私法的北欧国家。 瑞典目前正在进行的尝试起草一份更全面和有系统的民间代码本身和它取得了显着实现这一目标方面取得进展与年的一份报告,在促进目标的更好协调欧洲的私人的法律。 不像其他大陆民法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一般不约束力的权威,即使它可以提前告知法官的决定,并就像普通法法系的英联邦和英国前依存关系(瑞典不是一个部分),瑞典 依靠权威性的法官作出的判例法作为一种重要的补充其章程。 法律是通过统一立法的国王马格努斯*埃里克森。 成两个一般码。 这些都是替换由一个单一的编码,《民法》的,这是颁布